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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明郭星星王澤峰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持有人的請求付款權利被拒絕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時,天津市律師協會向其前身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和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票據持有人已經向一名或者多名票據債務人追索的,仍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享有與票據持有人同等的權利。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被追償人依前條規定清償后,得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款項及費用:1)已償還的全部金額;(二)前款金額自還款之日起至再次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3)發出通知的費用。這是被追訴人行使該文書并進一步追索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受疫情影響和經濟下行壓力,票據到期不付款問題頻發,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大量票據糾紛案件。在這個過程中,一種是票據的最后持有人按照票據規定對其前身提起訴訟。行使追索權的案件事實比較清楚,爭議較少,這里不再贅述。另一種是被追償人向后一方清償票據債務后,對前一方行使追索權。本文將結合筆者自身的辦案經驗,對此類案件進行簡要分析。
目錄
一、典型案例
2、被追償人行使再追索權時常見的法律風險
1、被追訴人未持有最終票據
2、最終持票人沒有進行網上追索。
3.是否可以進行線下還款?
4.賬單利息可以支持嗎?
三、對上述問題的司法意見
4、簡單分析
5.結論
一、典型案例
案例1:太原某公司為涉案票據的出票人,湖北某公司為收款人。原告天津某公司與原告湖北某公司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湖北公司需將案件移送支付租賃費。涉案票據的背書轉讓給天津某公司,再由天津某公司將該票據的背書轉讓給遼寧A公司。現遼寧B公司為該票據的最終持有人。票據到期后,由于遼寧B公司財務人員疏忽,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示付款,且已超過網上追索期限。因此,遼寧B公司通過線下追索方式向遼寧A公司追討,遼寧A公司線下付款。隨后,本案原告天津某公司被追訴。如今,天津一家企業也通過線下支付方式還清了賬單債務。據此,天津某公司向其前身進一步追索,但未能保全。最終,法院支持受理天津某公司提起的訴訟。
案例2:孟公司是涉案票據的出票人,田公司是收款人。后來該票據多次被背書轉讓,依次為華公司、德公司、鼎中心、華公司。票據到期后,某華公司提示付款但遭到拒絕,遂向原告丁公司進行線下追訴。鼎公司以單獨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清償了票據債務。此后,鼎公司向其前任進一步追索后,被告辯稱,某中國公司未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原告行使追索權,也未將匯票及相關拒收證明移交給前任公司。原告。認為原告不享有持票人權利。本案二審后,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3:江西某公司為涉案票據的出票人,寧波某公司為收款人。本案原告江蘇某公司與寧波公司依據基本合同關系在匯票上背書轉讓。隨后,原告將匯票背書并轉至匯票到期后,上海某公司按提示拒絕付款,遂在網上追查原告。原告按照約定清償票據債務后,向前人提起訴訟。現在該票據仍歸上海某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但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票據流通的法律關系較為明確,但在行使追索權的過程中也涉及到一些常見的法律風險。其核心是被追捕者最終未能持有紙條導致案件失敗。
2、被追償人行使再追索權時常見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一:被追逃人未持有涉案最終票據
實踐中,最終持票人在被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后,往往會通過電話等方式線下聯系前置持票人,說明票據被拒絕的情況。考慮到雙方的合作關系,一些前置持有人會支付相應的票據金額。匯票最終清償后,持票人應當按照票據法有關規定交出匯票及相關拒收證明。但在實踐中,有些票據因各種原因無法轉移給被追訴人,導致被追訴人在過程中陷入困境。行使追索權時不持有票據會導致敗訴風險,如案例3所示。
風險點二:最終持有人未按照《電子商業票據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網上追索
實踐中,由于某些原因,最終持有人未能按照《電子商業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網上追索。對被追償人進行線下追索后,被追償人按照合同約定償還了債務。被告在進行再追償時,往往會辯稱持票人未按照行政辦法的規定進行網上追償。現實情況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只承認網絡追索的有效性。
風險點三:進行線下結算是否可行?
最終,當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時拒絕付款時,往往會向被追訴人追訴。有的經常進行線下支付并達成和解協議,然后還款的持有人會向他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在司法實踐中,線下結算仍存在爭議,主要體現在線下支付方式和金額的不確定性。
風險點四:票據利息能否得到支撐?
在涉及票據追索糾紛的案件中,被告往往會援引票據法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認為票據被拒付后,相關票據權利人未將拒付原因書面通知前人。被拒付,造成相應的損失。持有人應當承擔責任(包括利息),但實踐中一般不支持這種抗辯。
三、對上述問題的司法意見
針對上述常見風險點,結合上述三個案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以下是法院針對本案的討論及觀點:
針對1:案,法院認為,《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債務人追索。本案中,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拒絕付款后六個月內,遼寧E公司向其前身遼寧D公司行使網下追索權,遼寧D公司全額清償后本案中,原告行使了追索權。根據原告及遼寧D公司等提供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已償還遼寧D公司的事實。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原告有行使權追索權是要求票據的其他債務人支付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針對2:案,法院認為,雖然《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的開證、承兌、背書、擔保、提示付款和追索等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但本規定僅規范電子商業票據的業務處理方式。《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追索權,不限制持有人在未進行網上追索的情況下喪失追索權.
關于定某中心是否取得持票人權利的問題。天某公司聲稱,丁某中心并非涉案票據的持有人,無法行使追索權。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絕后,持票人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追償并獲得清償后,被追償人取得票據權利,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進一步追償。涉案票據形式完整,記載事項齊全,背書連續。匯票到期后,華某公司作為匯票持有人提出付款,被拒絕。它要求向前持有人丁和后者追索。通過轉讓清償票據債務后,鼎中心依法取得票據權利,并可以作為票據權利人繼續向田公司等票據債務人主張追索權……
對于:案,法院認為匯票上的權利應由持票人行使。行使匯票再追索權的條件是,被追償人已向追償人清償匯票,且匯票已由被追償人持有。本案中,原告涉案票據仍由其繼承人上海某公司持有。如果本院支持原告不持有票據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如果上海某公司再次作為票據持有人行使追索權,可能會導致被告江西某公司和寧波某公司因涉案票據被多次追討,造成票據流通混亂。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江西某公司和寧波某公司承擔賬單付款及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支持.
4、簡單分析
筆者認為,上述三個案件的總體情況較為相似,但不同地方法院卻形成了不同的司法判決。這種情況一方面與當前電子商業票據管理系統的滯后以及各銀行對電子商業票據的操作有關。管理有自己的一套制度。有些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客戶端設計繁瑣,客戶登錄系統步驟多、手續繁瑣。一些銀行的網上銀行界面設計過于簡單,缺乏必要的操作提示。對于待處理的業務,缺乏提醒功能。這些都增加了客戶辦理業務的難度,經營成功的難度更大。另一方面,電子票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稍顯滯后,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某些問題的理解存在較大爭議。
5.結論
盡管現行票據制度或相應的法律法規存在一些缺陷,但電子商業票據相對于紙質票據來說仍然是巨大的進步,節省了交易成本,增加了透明度和及時性。對于票據追索,筆者仍建議嚴格遵循雖然目前司法實踐并不否認線下追索的有效性,但線上追索仍是司法認定的重點。若確實進行線下還款,應保留相關文件。付款憑證并要求追債人出具相應的還款證明,并保證放棄對其他票據主體的追索權。
以上只是筆者處理此類案件的總結。如有不妥之處請指正。
關于作者
蔡明
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互聯網娛樂法律事務部主任、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天津市律師協會實習生面試審查員、天津市律師協會民商事會員天津市律師協會濱海區法律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融資租賃與保理專業委員會委員、天津市律師協會濱海區法律事務委員會政府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企業法律顧問、建設工程、商業訴訟、互聯網娛樂項目
郭星星
天津京師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
專業領域:商業訴訟、婚姻家庭糾紛
王澤峰
天津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務方向:商業訴訟、執行難
專業領域:網絡娛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