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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應當進行調解。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外,還要綜合分析婚前的感情基礎、婚后的感情管理、離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的走向等因素。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
雙方已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不滿一年的,不得離婚。
基本事實
張與田于1995年5月7日經人介紹結婚。婚后,1996年5月26日出生了一個叫張某某的男孩,現在已成年。婚后雙方經常為瑣事爭吵,田甚至經常毆打張某。2020年起訴要求與田離婚。
2020年10月28日,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未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要求與田離婚。
張的婚姻狀況和已婚子女狀況均屬實。2018年10月起,雙方開始產生矛盾,經常吵架,發生肢體沖突。田不打張,張打田。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20多年,為了家庭的完美,沒有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田某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并于1996年5月26日生下男孩張某某,現已成年。2020年10月12日張某婚后經常因瑣事吵架,田某經常毆打張某。
本院起訴田離婚,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2020)魯0305民初第4837號民事判決,裁定不予離婚。現張某以上述理由再次起訴,要求與田某離婚。
裁判結果
判決:不準張與田離婚。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案例解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在審判實踐中,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情況非常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1079條列舉了四種具體情況。
包括: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上述四種具體情形未能窮盡實踐中的相關情形,需要采用一般條款,即規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由人民法院本著維護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立法精神和案件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決。與此同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這是民法典中的新規定,也是對以往司法審判操作的總結。這一規定表明,
夫妻第一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夫妻又分居一年,沒有履行義務,長期分居也造成夫妻感情無法挽回,說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后沒有改善,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訴訟。
說明當事人執意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應認定為夫妻關系破裂,應準予離婚。
以本案為例,被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自愿登記結婚,共同生活26年,并有子女,結婚。被告在市區幫子女照顧孩子,原告也時不時去家里幫忙。雖然雙方聚少離多,但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
但并未達到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地步,也不具備《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四個法定條件。根據《民法典》新規定,張某在上次離婚訴訟不準許離婚的情況下,再次起訴離婚,未達到夫妻分居滿一年的情形。因此,他的主張,
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