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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上海刑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張,并向其詢問了案件情況和辦案機關對其涉嫌犯罪的情況。他們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證了檢察院不需要批準逮捕張的理由:
1.犯罪嫌疑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屬于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情形。張某參與這一犯罪行為是受張某甲的邀請。在要錢之前,他只知道他在索要朋友的工資,并沒有敲詐勒索的意圖。
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他沒有用任何語言或行動威脅受害者,但他沒有考慮到兄弟情誼而阻止其他嫌疑人實施犯罪。
2.獲得贓款后,犯罪嫌疑人張某從未主動索要贓款。之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將贓款交給張某甲,張通過收受贓款5000元,張收受少量贓款。
三是犯罪嫌疑人家屬積極退贓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受害人還表示,自己拖欠工資,對案件的發生有過錯。他表示理解張某,請求辦案機關免除其刑事處罰。
第四,犯罪嫌疑人張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張家里有年邁的爺爺奶奶和蹣跚學步的孩子需要照顧,家里很窮,他需要家里的經濟支柱來支撐這個家。張燦現在意識到他家庭責任重大。
并說他必須為自己的錯誤懺悔。
5.辦案人員通過張某的賬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串供嫌疑。根據犯罪嫌疑人張某的供述和向辦案機關了解的案件事實,一是串供發生在張某被傳喚之前,而不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其次,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組織策劃了此次供述。李某某主動給張某甲打電話,要求張某甲帶張某某到理發店給某某理發。李某某說,他被公安機關傳喚,并告訴張某甲和張某沒事。如果警察在找他們,不要談論分錢的事。
就說一個人買了兩根煙。張自始至終處于被動地位;第三,張燦被公安機關控制后,不僅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還積極協助辦案機關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中認罪態度最好。以上說明張某在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指使下做了違法的事情,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而且,他現在已經意識到了自己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并承諾以后不會再犯。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或者所得贓物較少且不被主犯、被害人諒解的,可以認定為輕微犯罪。
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犯罪嫌疑人張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退贓,退贓數額少,不是主犯。現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屬于上述犯罪情節,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分析解釋: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現在他已經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受害者和社會秩序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并承諾再也不會犯罪。未來,他必須努力工作,更好地回報社會。
為家人盡最大努力。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不會再犯新罪,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危險,因此沒有拘留的必要。因此,我們請求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張,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希望檢察院能夠充分考慮辯護人的上述意見。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并出具律師意見。最后,張某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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