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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與韓某于2018年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一段時間。關系期間,馮某先后向韓某銀行轉賬8萬元、2萬元、6000元。隨后,馮某向韓某的銀行賬戶兩次轉賬,金額分別為8萬元和12萬元。隨后,馮某與韓某于2019年結束了戀愛關系。上述轉賬金額合計為30.6萬元。
分手后戀愛時給的紅包能要回來嗎?
索賠
馮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韓某返還30.6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認為
馮某和韓某在交往期間支付的三筆款項均屬于“轉賬”。馮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為贈與,不能認定為合法贈與。而且,雙方已經同居,不排除上述三筆款項用于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費用。因此,退回前三筆貨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后兩筆交易記錄明確了“捐贈”的性質,馮某應了解捐贈款物交付后的法律后果。馮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禮物是為了結婚的目的。因此,馮某以雙方關系已經結束,無法結婚為由,要求被告返還這筆錢。法院也沒有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維持和發展感情,戀愛中的男女在戀愛期間經常會互相送紅包。幾百元或者少量的贈與應當視為關系存續期間的無償贈與,而如果是明確為了締結婚姻而進行的大額贈與,則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關系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