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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面臨著各種未知的風險,所以也許你還沒有參與過訴訟,但訴訟可能就在你身邊。那么如果我們起訴別人,需要什么手續呢?立案登記制改為立案審查制后,立案門檻大大放寬,特別是對于非專業人士的普通民眾,起訴門檻大大降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在起訴時,必須明確知道誰起訴以及為什么起訴。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投訴應當記載下列事項:這里有兩個問題。首先,如果我不知道對方的地址怎么辦?第二,需要提供證據嗎?關于第一個問題,2021年9月,河南高院下發《關于為民事訴訟原告或代理律師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詢服務的通知》,其中提到:1、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地址等信息具體、清楚足以與他人區別,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人”。2、原告或律師無法提供被告具體地址信息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協助查詢。這給無法提供對方具體地址的原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當然,這僅適用于河南省法院。至于其他地區,目前還沒有相關通知。不過,遇到這種情況,實踐中還有其他方法,比如請律師打電話。這里只講明確說明的方法。關于第二個問題,法律只規定訴狀中必須列出相關證據。也就是說,在提起訴訟時,不強制提供證據文本。就筆者辦理的幾起案件而言,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均未提供證據。法院提供了相關證據,僅在起訴書中簡單提及。這種做法雖然并不違反規定,但也給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帶來了不便。還可能造成證據被抄襲的問題,導致對方申請延期舉證,拖延訴訟時限,增加訴訟負擔。因此,建議如果在起訴時不愿意提供證據文字,一定要在起訴書中明確說明與各被告的因果關系和事實理由,并在起訴書中列出證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