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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雯與王令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后,女兒劉涵由父親劉雯撫養長大。幾年后,王玲將劉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她可以每周日探望女兒一次,寒假期間帶劉涵一起住一周,并帶劉涵一起住。暑假期間陪她兩周。庭審中,劉文主張王令全額支付贍養費后必須進行探視。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令有探視權,劉雯應當提供協助。規定王令每月探望兩次,劉雯可以陪同。
案件簡介
劉雯與王令曾有過一段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劉涵。幾年后,兩人的關系走到了盡頭。經法院調解,兩人離婚。女兒由父親劉文撫養長大,母親王玲支付贍養費。離婚之初,兩人商定由王令代為撫養女兒,劉雯每月支付3000元贍養費。后來,劉雯抱起了女兒,親自撫養長大。
王令抱怨自從劉雯接了孩子之后,就不再讓她見孩子了。王玲認為,作為母親,她有權利探望孩子,孩子也需要母愛,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允許她每天探望孩子。周日可探望孩子一次,寒假可接孩子同住一周,暑假可接孩子同住兩周。
庭審中,劉文表示,他從未阻止過王令探望孩子。王令知道她的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但從未探望過孩子,也沒有支付過子女撫養費。如果她愿意的話可以去探望,但她需要先把孩子的撫養費補上。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沒有消失。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無論如何,孩子都需要父母的愛?,F在劉漢是劉雯直接撫養長大的,王令也有探望的權利。王令探視劉漢的請求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探望方式應以保證王令、劉漢母女情感溝通穩定、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穩定生活為原則。因為劉涵還在上小學,一個月去看望她四次,不利于劉涵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目前還無法在節假日、寒暑假期間接她進行長期探望。法院最終裁定,王令每月可以在劉文科在場的情況下探望劉漢兩次,即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時間不得超過五個小時,并駁回了王令的決定。凌的其他主張。
法官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復訪問。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離婚而解除。離婚導致父母無法共同撫養孩子,孩子與父母生活的時間也不同。但離婚后,父母有平等的撫養子女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視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配合。對于拒絕拜訪的,對方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王玲有權要求定期探望女兒,行使作為母親的探望權。
支付子女撫養費是行使探視權的先決條件嗎?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時是否需要探視權?贍養是指長輩對晚輩的撫養和教育。《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要求贍養費。也就是說,有權主張贍養費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當然,由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需要由其監護人來履行。那么,像王令一樣,未支付或支付不足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是否還可以探望孩子呢?答案是肯定的。探視權是一項法定權利。探望兒童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然而,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和探視權的行使是不同的法律問題。它們不能平等地使用。不支付子女撫養費并不構成暫停。行使探視權的法律辯護。同樣,離婚后,一方不能以減少或減少子女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王令未能足額支付贍養費,她仍然有權行使探視權。關于贍養費的支付,劉雯可以以劉漢為原告,單獨提起訴訟,要求王令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