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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經常報道車輛自燃的情況。那么,如果車輛在保修期內正常保養時發生自燃,該如何承擔責任呢?
案件簡介:
2013年7月2日,捷順物流公司與東方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協議,同意捷順物流公司向東方汽車銷售公司采購一輛解放牌汽車。同年7月28日,買方付清了貨款,獲得了所購車輛。該車輛為平頭柴油半掛牽引車。次日,該車輛登記在捷順物流公司名下,車號為萬S。2013年12月20日中午12時許,車輛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在位于馬鞍山市華山區長江港的金星貨場內,關閉發動機后離開。很快車輛起火,導致車輛受損。2014年1月8日,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證明,發現起火位置位于駕駛室控制臺中央,著火點位于駕駛室下方的電路中。安慰。經查明,起火原因為電器引起。線路短路引起。2014年2月19日,通過保險理賠,捷順物流公司獲得賠償165,747.20元。因捷順物流公司與東方汽車銷售公司協商未能解決剩余損失,捷順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責任由產品制造商承擔。如果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這是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應當賠償。本案中,涉事車輛使用不到半年就自燃,火災事故證明也認定涉事車輛是電氣線路短路所致。涉案車輛有完整的維修記錄,車主也沒有改裝車內電氣線路,因此可以推斷,汽車自燃的原因是產品質量缺陷,東方汽車銷售公司應承擔責任。
律師評論:
車輛也需要正常保養,否則要承擔自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