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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庭可以將配偶離家的行為作為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如果一方離家兩年以上,聯系不上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請求離婚。法院以公示方式送達逃逸方,無論逃逸方是否看到,均視為已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逃逸方不出庭或者答辯的,法院將進行缺席審理。不離婚就離家出走是婚姻中不負責任的行為。如果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那么訴訟和調解是最好的解決辦法。離家出走并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適用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