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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投降罪是指士兵在戰場上因懼怕死亡和戰斗而自愿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后為敵人服務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接下來,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如何認定自首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本罪與戰時開小差罪的界限
投降罪可以通過放下思想武器向敵人投降來達到挽救生命的目的,而戰時逃匿罪可以通過學生離開人民戰斗崗位逃離社會參加各種行動來達到挽救生命的目的。在具體分析情況下,
投降罪和戰時逃敵罪可能導致一些犯罪競合現象,如部隊在陣地上與敵人作戰,行為人害怕死亡,扔下武器逃離陣地并向敵人投降。對于這種學習,一般企業應以自首罪論處。
因為行為人逃跑的主要目的是向敵人投降,如果教師沒有嚴重和嚴重地影響其他國家,也符合以更重的罪名處罰想象競合犯的原則。
但同時,如果由于經濟代理人逃跑向敵人投降的行為而使公司在戰斗和戰役中遭受重大風險損失,則此故事情節的法定標準最高刑罰重于投降的法定最高刑罰(投降后為敵人服務是特定的歷史情節,
其法定刑另當別論),應以戰時逃匿罪論處,否則將違反想象競合犯以重罪處理的原則,導致入罪不罰。
第二,本罪與叛國罪的主要區別
1.投降罪只能發生在戰場上,特別是當敵人與敵人進行近距離戰斗和正面戰斗時,犯罪者必須自動放下武器;自首犯罪主要發生在和平時期,即使在戰時,一般也不會發生在戰斗中。例如,當部隊休息、等待或調動時,他們不會遇到敵人。
所以罪犯不會放下武器。
2.就犯罪主體而言,投降罪的主體只能是參加過戰爭的士兵,而叛國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士兵,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主觀因素方面,自首罪的行為人是迫于敵人的武裝工作壓力,害怕死亡,放棄自己的政治控制秩序,向敵人屈服;投敵罪行為人的行為是企業出于沒有動搖的信念和政治上的投敵而依賴敵人。
如果行為人共謀投敵,在戰場上積極發展尋找學習機會,直接選擇投靠敵人,則不宜以投敵罪定罪,而應以投敵罪論處。
第三,向敵人投降和被敵人俘虜的區別
一般來說,向敵人投降是主動的,而被敵人俘虜完全是被迫的;在敵人投降之前,他自動放下武器,但當他被敵人俘虜時,他不具備使用武器抵抗的條件。
如果彈藥耗盡,武器損壞、嚴重受傷或耗盡,無法使用武器抵抗并被敵人俘虜;或者因突然遭到敵人襲擊,毫無準備,無法使用武器抵抗而被敵人抓住的人,都是被敵人俘虜的,不應視為投降敵人。即使他在被俘后叛變并積極為敵人服務,
不應該為此受到懲罰。相反,應適用本法第108條懲罰他投敵。
第四,自首罪的處罰
1.犯本罪,經過三年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投降后為敵人服務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投降后為敵服務一般是指主動向敵人提供我軍重要軍事機密,主動為敵人建言獻策,煽動、引誘我方被俘士兵投敵,接受敵人指派,主動要求參加敵我戰斗。但是那些投降后被迫為敵人服務的人,
例如挖掘工事和攜帶彈藥,不應該被視為敵人服務。投降后為敵人服務的人一般會向敵人提供我的軍事機密;背叛戰友;為敵人進行反動宣傳等。以上是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講解如何認定自首罪的整體內容。
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上海專業的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