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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在我國的《物權法》中,有這樣一個詞“地役權”。在以往的法律法規中,從未出現過“地役權”一詞。那么地役權是什么意思呢?“仆人”在中文里是使用或利用的意思。顧名思義,“勞役”是指利用或利用土地,為自己提供便利或帶來利益。下面詳細闡述地役權的概念、地役權所規定的權利范圍、權利主體以及地役權的法律特征。
地役權是一種有限財產權,允許土地所有者為了方便使用土地或增加土地價值,通過協議使用他人的土地。
在我國,地役權是由《物權法》創建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沒有關于地役權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地役權持有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的房地產,以提高自己的房地產的效益”。地役權中的“地役權”是指使用,如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他人的土地等。從他人土地上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修建某些建筑物等。地役權涉及的兩塊土地中,需要他人服務的土地稱為勞役地,使用的土地被其他人稱為奴役地。勞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成為地役權持有人,地役權是他的一項權利;勞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成為地役權,對他來說,地役權是一種負擔或義務。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權是使用他人擁有或使用的土地的用益物權。因此,權利主體既可以是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是土地使用者。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地役權以用益物權的形式出現。由于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用益物權多用于調整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關系,地役權亦是如此。因此,仍然有必要對兩塊使用權不同但所有者相同的土地設立地役權。在我國,地役權權利人不僅包括土地所有者,還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
(2)地役權的標的通常是土地。我國地役權的對象不包括建筑物。當然,不一定是一塊完整的土地,也可以是一塊土地的一部分。
(三)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便利其擁有或者使用的土地的慣常使用,如通行、引水、征收他人土地上的物資、限制他人加建等目的而設立的用益物權。到土地。建造建筑物等。這里所謂的“便利”不僅限于經濟或財產價值的便利利益,還包括精神或情感上的利益,例如俯瞰地役權。
(四)地役權是一方根據雙方合同設立的使用另一方土地的權利。由于地役權的內容超出了役用地的正常使用價值,增加了役用地的效益,從而對役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施加了額外的限制,因此需要對兩者的權利進行約定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獲得土地。用于進行調整。
以上解釋了地役權的含義以及地役權的法律特征。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但未經登記的,當事人無權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雙方合同有效,地役權持有人所遭受的損失應由合同對方承擔。但對于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地役權人無權向第三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