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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1日,謝某與二手車銷售公司干盛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整車銷售合同》的合同。銷售經理是嚴。謝某購買了一輛由干盛公司代理銷售的二手棕色比亞迪87轎車。雙方約定總價8萬元,定金1000元。謝詢問嚴某等工作人員車輛是否存在故障或缺陷。收到嚴某均否認的回復后,謝某當天支付了1000元押金。三天后,謝某將車輛收走,并付清了余款。79,000元。謝某取得車輛并過戶后,到交管部門查閱車輛管理檔案,發現該車輛于2017年10月29日發生事故,車輛損壞嚴重。謝某認為干盛公司從未告知其車輛發生事故的事實,因此感覺自己被欺騙,謝某將干盛公司告上法庭。
1、終止原告謝某與被告干盛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簽訂的第《整車銷售合同》號協議;
2、被告干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某返還8萬元;
三、被告千盛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某支付三倍賠償金人民幣24萬元。
買賣活動的關鍵要素是商品的屬性,特別是商品的質量,直接關系到交易結果能否達成。在這次二手車交易活動中,是否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是影響二手車質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因素和基本常識。賣家顯然比買家更了解貨物的具體質量以及是否存在缺陷。因此,中國法律還規定,賣方在出售貨物前必須明確告知買方可能影響產品價值的情況。從購買人謝某購買車輛的出發點來看,明顯是對這輛比亞迪車輛的相關屬性感興趣,而千盛公司故意隱瞞了導致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產品缺陷,這是虛假陳述事實的欺詐行為。因此,法院認為干盛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第《消費者保護法》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令干盛公司不僅退還全部價款,而且還支付三倍價款作為賠償。
那么,如果賣家確實不知道產品存在缺陷怎么辦?例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千盛公司辯稱,其并不知道謝某擬出售的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因為千盛公司擁有的車輛是從原車主處購買的。此事并未獲悉。但這樣的理由并不能形成有效的抗辯,因為消費者是相對弱勢的一方,因此法律會推定賣方知曉商品的狀況。俗話說“你自己的事情你自己知道”,這就是民法中的“親密”。理論”的具體體現。
作為一項傾向于保護消費者的規則和制度,三重賠償在適用上有一個例外,即對于“知假買假”的專業打假者來說,一般不適用這一規定。
為了避免因欺詐而造成損失,消費者應盡可能充分了解買賣標的物,避免沖動購買。當消費者遇到詐騙問題時,應立即整理消費記錄、賬單等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