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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內。根據我國民法有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2、離婚冷靜期到了,對方不去怎么辦?
如果過了約定的離婚冷靜期對方仍未來,雙方可以重新申請離婚登記或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第《民法典》號規定,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離婚冷靜期到了,對方已經不再離開。如果仍想離婚,必要時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身份證原件;
當事人婚姻關系證明;
夫妻共同財產證明;
如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
立案大廳符合立案條件并批準立案后,立案法院將發出立案通知書,并根據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用。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將向雙方發出傳票并通知開庭日期。雙方到庭后,法庭首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將舉行法庭審理,并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裁定“關系確實破裂”作為離婚的合法理由。具體情況是: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行為,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的贍養義務的;
當事人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
一方當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蹤的;
一方提出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且雙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出離婚的。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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