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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法定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造成嚴重后果的;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對依法執行任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的,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辯護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尋找突破:
1.妨礙的對象是否為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該罪侵犯客體復雜,不僅侵犯國家正常管理活動,而且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等人的人身權利。本罪的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界定,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侵害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企業人員,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號(2000年4月24日高官發釋字[2000]2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受托執行行政執法活動的公務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商業。可見,妨害公務罪的保護對象更多的是基于“職務”而不是“地位”。
2、侵害獨立執法的輔警,構成妨害公務罪。理論上來說,輔警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但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現場沒有正式警務人員,輔助警務人員在一定條件下履行職責,被告人違反規定也可能被判妨礙公務罪。這進一步體現了妨害公務罪向“職務”集中的傾向。然而,輔警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輔警執行職務行為的“合法性”。輔警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符合《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
3.COVID-19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罪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COVID-19疫情期間,在政府統一部署、安排、派遣、委托下,從事疫情防控公務活動的人員,即使不屬于國家機關編制,也遭到暴力阻撓。依法履行檢測、隔離等防控職責。有時,他們也可能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號:“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依法依規行使國家疫情防控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在國家管轄范圍內禁止這樣做。受政府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以外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對采取隔離、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凡是犯有公務罪的,都將受到嚴厲的懲罰。”這是特殊時期妨害公務罪的擴大適用。
2、行為是否符合“合法性”?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公務,公務行為、程序、內容是否合法,這是辯護方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要關注指控證據是否符合確定性、充分性標準,證明履行公務的合法性。當應當有監控錄像等視聽證據,但檢方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時,可以認為是辯護的突破點。如果檢方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務行為的合法性,又如何認定被告行為的違法性呢?
尤其是目前公安機關執法,按照規定,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對整個過程進行錄像。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進行現場執法活動,應當對現場情況進行錄像、錄音。現場執法。第六條規定,對現場執法進行錄像、錄音,應當連續記錄整個執法過程,自到達現場實施執法活動時起,至執法活動結束時止;將犯罪嫌疑人帶回現場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連續記錄。當犯罪嫌疑人被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現場辦案區域時錄音停止。
當執法主體有條件提供完整視頻證據,且其提供的視頻證據僅截取犯罪嫌疑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暴力后的片段時,無法明確此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執法法律以及他們是否文明。如果不提供是否存在違法或不當的鏡頭,辯護人可以考慮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推斷此前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可能存在問題。
3、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暴力”程度?
1、被告人因壓力而逃跑,一般不屬于妨害公務罪的暴力行為。
2、妨害公務罪的暴力標準不要求造成輕傷以上的危害后果。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妨礙公務罪屬于行為犯罪,不以發生特定危害結果作為構成要件。如果暴力行為沒有對被害人造成輕微以上身體傷害,仍構成妨害公務罪。這也有利于維護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尊嚴和人身安全。
但暴力行為未造成輕傷以上,構成妨害公務罪的除外:被告人因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與國家工作人員發生輕微沖突,且未造成輕傷以上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暴力。這將有助于遏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3、被告人攻擊執法人員裝備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拒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暴力撞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手中的執法裝備,或者砸壞、毀壞、搶劫警車的;警察使用的警用裝備和其他警用裝備,也應當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4、言語暴力不足以妨礙執行公務的,一般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暴力行為。但是,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實施暴力威脅,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4.被告是否“明知”?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并且故意暴力或威脅他以阻止他履行職責。
1.關于“明知”,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需要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辯護人應當關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否使被告人相信其身份。如果白天有幾名警察在交通要道上,穿著警服并出示身份證件,被告還需要擔心自己是騙子嗎?如果他晚上進入私人住宅,被告是否有可能認為這是假警察、假警服、假身份證?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背景決定了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是否應當“明知”。
2、被告人的醉酒狀態不能作為妨害公務罪的免責要件,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明知”行為。
5、關于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7號):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處罰的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拘留。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后果、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數額并確定基刑。犯罪。三、暴力攻擊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刑10%以上30%以下。
如果妨害公務罪能夠達成刑事和解,對量刑有很大好處,也可能適用緩刑。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對警務人員的暴力襲擊,被侵害的警務人員一般不愿意私下聯系并接受刑事和解,以免被誤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根據筆者的專業經驗,近年來,在一些地區,襲警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一般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