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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離婚率持續上升,而很多夫妻在離婚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孩子的撫養權。那么,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呢?《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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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孟某于2011年3月12日登記結婚,并于2015年3月28日生下女兒孟1號。婚前兩人并沒有建立良好的情感基礎,婚后感情一般。女兒出生后,兩人的關系開始嚴重惡化。孟某經常對劉某進行暴力虐待,逃避贍養孟某的義務。1、劉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1、判令雙方離婚;2、判決雙方離婚。2、責令婚生女孟1由劉撫養,孟每月支付贍養費7000元。自2019年5月起,距孟年滿18歲還有1個月;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于2019年4月帶著女兒孟某搬出住所,一直居住在出租屋內至今。2020年3月,兩人正式分居。劉某與孟某在婚姻中存在矛盾,無法溝通理解,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據此可以確定,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關于孟某1的撫養權和贍養費,法院生效判決如下:準許原告劉某與被告孟某離婚;婚生女兒孟某1由原告劉某撫養,被告孟某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五號前支付贍養費6000元,直至孟某年滿18周歲。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年滿兩歲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如果孩子已經八歲以上了,就應該尊重他的真實意愿。
律師聲明
關于子女的監護權,應根據子女的身心健康狀況和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養育能力、養育條件等具體情況來確定。
本案中,劉某和孟某均堅持對孟1號的撫養權。雙方都有撫養孟1號的強烈愿望,都有撫養孟1號的經濟基礎和物質條件。相比之下,母親們照顧得更加細致。他們的女兒們。尤其是在面臨家庭變故時,由母親撫養長大,會幫助年輕的女孩順利度過適應期。而且,自從兩人分居后,孟一就一直和劉某住在一起。建立和維持穩定有序的生活環境更有利于萌1號的健康成長。
律師建議
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當事人要注意準備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父母雙方的基本情況、孩子的生活環境等。另外,孩子的意見也很重要。法院在處理兒童監護問題時,會聽取八歲以上兒童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