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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次日報警、隔日報險被拒賠
法院:超出合理期限影響定責,不予賠償
發生單方事故后,車內人員棄車自行離開現場就醫。14小時后他們報了警,48小時后向保險公司報案。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時許,蘇州工業園區兩條道路交叉口,一輛白色轎車翻倒在路邊,造成單向事故。事故發生后,司機王某和車主李某沒有及時報警,而是直接前往醫院。次日凌晨1點左右,兩人在醫院完成治療后,又趕回事故現場。此時,車輛已被拖走。4月21日14時00分,王某撥打110向警方報了上述事故;4月23日13時,李某向保險公司報保。隨后,李某將事故車輛修復,共花費3.5萬元。此前,他曾為該車購買了機動車損害保險,但沒想到索賠被駁回,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交警、保險公司因原告原因,失去了對事故性質和原因進行認定和確定的機會,難以確定事故性質和原因。受保事故的情況。存在重大過失,可以認定為“重大過失”。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和原因難以確定的,保險人不予賠償。未確定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二審判決均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田德強、艾家敬)
法官陳述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對未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者支付保險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營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向執勤交警或者公安局管理部門報告。因搶救傷員而改變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本案中,原告李某報警和投保的時間超過了合理時限,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同時,李某未保護現場并報警,棄車離開現場,任由車輛在道路上翻滾。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發生二次交通事故的風險。
“確保駕駛狀態合法往往是保險理賠的先決條件。”法官提醒,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以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和性質。司機無合理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