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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罪預備階段的命令是否構成犯罪?
憲法規定,只要為實施犯罪行為準備了工具和條件,即使中途中止,也應以預備犯論處。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作為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依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
這是一種未完成的犯罪形式,其構成要件有所修改。
這是追究犯罪預備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犯罪預備雖然沒有直接侵害犯罪對象,但使犯罪對象面臨迫在眉睫的現實危險,因此也具有社會危害性。
因此,犯罪準備也應受到懲罰。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理論,并規定對預備犯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尚未著手實施犯罪,尚未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還規定,對于預備犯罪,
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為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缸镱A備行為的最常見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中使用的一切工具和物品。其中包括:
(1)工具和物品,如子彈、刀具、棍棒、毒藥、繩索等。用于殺死或擊退受害者;
(2)用于破壞或分離犯罪對象或破壞或清除犯罪障礙的工具和物品,如鉗子、剪刀、刀斧、鋸子、炸藥等。
(三)汽車、摩托車等專門用于到達、逃離犯罪現場或者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
(四)用于清除障礙物和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用于翻墻、翻窗的梯子或繩索;
(5)用于掩蓋犯罪或毀滅犯罪證據的物品,如犯罪時佩戴的面具、犯罪后用于消失的化學品等。犯罪工具本身的危害性和復雜性可以反映預備行為的不同危害性。
所謂犯罪工具的準備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和加工犯罪工具以滿足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這種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被害人的地點、機會和行蹤。
(2)事先準備好作案手段,如練習爬樓、開窗入室盜竊等。
(3)消除犯罪障礙。
(4)跟蹤被害人、等待被害人到來或其他接近被害人或犯罪對象的行為。
(5)前往犯罪地點或誘騙被害人趕往預定的犯罪地點。
(6)引誘、糾集共同犯罪分子,有預謀地實施犯罪。
(7)作案后、作案后擬定計劃逃避偵查追蹤的,等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屬于輕微犯罪,如果他仍然有立功表現或悔罪表現,可以免除處罰,但如果犯罪中止,則屬于犯罪未遂。
此時人民法院只能根據犯罪完成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