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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工傷等原因死亡的,賠償責任人向死者的近親屬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其中,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家屬生活費等都有明確的用途和歸屬。但死亡賠償金的劃分,由于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相對容易。解釋如何劃分它。引起糾紛。今天《四哥有法可說》就以一個賠償案例為大家講解死亡賠償金的劃分。第一類:參照遺產分配標準,對死者的配偶、子女給予適當照顧;第二類:平等享受標準,所有賠償權利人平等享有權利;第三種: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生活在一起的親疏程度合理分配。這三種劃分標準中,前兩種方法必須得到死者近親屬的一致同意才能進行。如果法院判決,通常會采用第三種方法: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是因死者死亡而向近親屬支付的物質補償。只有與死者生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和經濟依賴關系的近親屬才能成為賠償權利人。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當充分考慮賠償金權利人與死者之間的關系。在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的關系中,遺產分配原則不能普遍適用或由所有補償權人平等分享。1.哪些人可以參與死亡撫恤金的分割?該法規定,“公民因侵權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扶養人生活費等”。法律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這些人是否有權領取死亡撫恤金并參與分割?不!死亡賠償金是對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導致家庭總體收入減少的補償。只有與死者有合法權利和義務、共同飲食、共同生活、分享經濟收入的家庭成員,才有資格參與分割。例如,本案中,只有死者高青的父母、妻子、子女才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又比如,高青從小是由奶奶帶大的。如果他的祖母現在和他住在一起并開始承擔贍養他的義務,那么她的祖母也有權利參與分割。2、為什么不能按照繼承來劃分?高父、高母起訴時,要求按照繼承方式分割死亡賠償金和工傷死亡撫恤金。為什么他們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從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來看,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年限為:平均壽命-實際壽命=剩余壽命。死亡賠償實際上是對剩余生命損失的補償。也就是說,由于死者死亡,賠償是針對死者“余生”期間可能獲得的經濟收入。因此,它不是繼承,因此不應適用繼承和分配繼承的原則進行分配。3、按照“與死者關系遠近、共同生活的親疏”分配。由于死亡賠償金和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補償,死者近親屬對死者生活和經濟依賴的緊密程度決定了財產損失的數額。死亡賠償金和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4、最終分配份額僅受死亡賠償金分配法的原則性規定,容易引發分配過程中家屬之間的矛盾。金額越大,沖突越大。筆者建議,涉及到這些問題的朋友們,應該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互相理解、互相謙讓,妥善照顧老人和小孩,讓逝者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