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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一般應注明多少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處理方式用于計算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額。因此,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特征,并不以守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中的違約金上限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太高或太低,您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增加。《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違約金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一方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估,不能與守約方違約后的實際損失完全一致。因此,可以由法官酌情決定。法律規定違約金是預先確定的。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還避免了違約后計算損失的麻煩以及當事人舉證損失大小的麻煩,讓當事人能夠快速確定自己應該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如果當事人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或者違約金過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損失大小的舉證責任。
2、違約責任類型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的主要類型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保證金等。
1.繼續執行
《合同法》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是違約后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守約方的權利。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保證金、損失賠償同時使用,但不能與合同終止同時使用。
2.違約金和押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法律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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