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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滿一定期限后,因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有悔罪表現而有條件釋放的。不再危害社會。提前發布的系統。犯罪分子自覺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這些是假釋的實質性或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況,就應當認定為“悔罪”:即認罪悔罪、遵紀守法;遵守刑事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保護公共財產,完成勞動任務。“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險”,除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原判刑罰、執行刑罰的表現是否一致,犯罪者的年齡、身體狀況和性格。綜合考慮特點、假釋后生活來源、監管條件等因素。同時,假釋僅適用于服完部分刑期的罪犯。《刑法》第八十一條:“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假釋。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可以不受上述刑罰執行限制。但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資格獲得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累犯的,以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綁架、縱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是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運用假釋,對刑滿一定期限有悔罪表現的罪犯予以釋放,無需繼續在社會上關押改造,可以有效地激勵罪犯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回歸社會。盡快社會化,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