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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處理辦法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
2、調解和解。在有關組織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擺事實講道理,鼓勵雙方解決糾紛。主動達成協議。
3、訴訟和解。發小魯提醒您,訴訟解決是指糾紛一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者裁定,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當事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強制執行的情況。
起訴的一般程序如下:
1.撰寫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繳納訴訟費;
3、法院審查確認受理后,進行審理;
4.法院判決;
5、執行判決。
民事案件審理時間: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在6個月內完成。
我國法律規定,在面臨不履行債務的情況時,保證人的責任如下:
1、一般保證責任:所付責任是指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即到期清償債務。
2、連帶責任:該責任是指債務達到清償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清償債務。當擔保為一般擔保時,擔保人有權先行起訴,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未強制執行擔保權之前,擔保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償債請求。連帶保證人沒有這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