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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手段非法籌集資金,是集資詐騙罪的本質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要素。對此,綜合判斷必須重點關注融資項目的真實性、資金去向、資金返還能力等。
在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層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發生變化或者犯罪目的明顯不同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別認定。
注意區分犯罪目的發生變化的時間點。犯罪嫌疑人初期僅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意圖,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經營失敗、資金鏈斷裂等問題后,如果明知自己沒有能力歸還公眾存款,仍繼續吸收公眾存款,過了該時間點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并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前述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的差異。在共同犯罪或者單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因級別、職責分工、獲取收入方式、對全部犯罪事實的了解程度不同,具有不同的犯罪目的。在非法集資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的犯罪嫌疑人則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應分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