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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能免會出現一定的風險,如出現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或者部分毀損滅失的客觀情況以及因為發生這些客觀事件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的風險要如何負擔呢?上海房產買賣律師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1、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應當自己負責;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則根據“不幸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的原則,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2、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負擔。
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么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之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損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