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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p2p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p2p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感謝邀請。
根據最高法公布的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如果提問人所描述的案件符合上述第二款的情形,則可以請求P2P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2016年8月1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公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據本人所知,自2016年年底至今,大量的網絡貸款平臺都被責令整改了。現在的借貸方式,一般手法是:網絡平臺的股東,另外再成立一家擔保公司,以該擔保公司的名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目前各法院的判決并不一致。
以上為本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P2P平臺不能為借貸當事人提供擔保,必須有第三方擔保機構提供擔保,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平臺有提供擔保的相關廣告或者宣傳,當發生違約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證據確鑿,平臺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時,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年利率超過24%部分,貸款人或者擔保人可以不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是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謝謝提問,僅供參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p2p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p2p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