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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接主犯與教唆犯的比較分析。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相同點是,都是指使他人實施犯罪。不同的是,教唆犯對加害人不具有顯性影響,而間接正犯對加害人具有顯性影響。可見,間接正犯具備教唆者的全部要求,并且比教唆者多了一項要求:對行為人具有支配作用。間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罪更為嚴重的犯罪形式。從包容性評價的角度來看,間接正犯的行為可以包容性地評價教唆人的行為,間接正犯的意圖可以包含教唆人的意圖。例如,A教唆一名10歲兒童實施盜竊。首先,A具有教唆他人的意圖和行為,即他具有教唆犯罪分子的意圖和行為。進一步看,由于孩子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A對孩子具有顯性影響,因此除了屬于教唆犯外,還符合間接正犯的條件。教唆人與間接主犯之間的誤解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以間接主犯為目的,利用他人實施犯罪,而造成教唆結果的。例如,A誤認為B是一個沒有承擔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后誘導B殺人。但B有能力負責,按照A的意愿將人殺死。首先,從客觀上看,B有責任、有能力,A對B沒有支配作用,而只是教唆B。其次,從主觀上看,如果A有間接實施該行為的故意,犯罪,就意味著他至少具有教唆犯罪的意圖。因此,A在教唆犯罪的范圍內實現了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其既有教唆行為,又有教唆意圖,以故意殺人罪處罰。具有教唆犯罪目的而實施教唆行為,結果構成間接正犯的。例如,A誤認為B有責任能力,慫恿B殺人。事實上,B是個精神病人,在沒有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殺人了。首先,從客觀角度來看,B不具備責任能力。A對B有顯性影響,對B有間接主犯影響。間接主犯的影響至少可以評價為教唆犯的影響。其次,從主觀上看,A具有教唆故意。因此,A在教唆范圍內實現了主觀與客觀的統一,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本案中,行為人為B,但不負刑事責任。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二、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別間接正犯也可稱為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為工具的情形。使用人與被利用人不構成共同犯罪。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利用無責任人實施犯罪。例如,A教唆15歲的B實施盜竊,因B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故與A不構成共犯。A系主犯。二是利用他人的過失或者不知情的行為實施犯罪。例如,A醫生想要殺死C患者,并將毒針交給了不知情的護士B。B注射C后,C死亡。A醫生是間接加害者,B醫生則被視為不知情的工具。間接正犯是教唆的一種特殊情況,即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不負有刑事責任的人實施犯罪。此時,他已不是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個人承擔刑事責任。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導致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認定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其突出特點是行為人并非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故意教唆他人有犯罪意圖并決定實施犯罪。
例如:A慫恿B殺人。A、B是共犯,A是教唆者。A教唆C殺人,A為間接主犯。三、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別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特例,即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實施犯罪。此時,他不再是教唆犯,而是成為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個人承擔刑事責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為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則為從犯;如果教唆者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他就是從犯。。關于教唆人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被教唆人犯教唆罪的,按照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處罰的原則處罰;僅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按照從犯處罰的原則處罰。2.如果被教唆人不犯教唆罪,由于教唆人主觀上有教唆意圖,客觀上實施了教唆行為,仍構成獨立教唆人。但考慮到教唆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可以對教唆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一般來說,可以區分為教唆者教唆行為人實施犯罪,并為行為人的行為創造動機,而間接主犯僅告知行為人犯罪事實,并不為行為人的行為創造動機。綜上所述,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主要區別在于,教唆犯對行為人不具有顯性影響,而間接正犯對行為人具有顯性影響。以上就是小編對間接主犯與教唆犯比較分析的相關知識的詳細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隨時咨詢,我們將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