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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以受害人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劃分: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受害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受害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不同來源,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可分為侵犯學校設施造成的損害、教職員工侵權造成的損害、造成學校設施損害的損害等。學校未盡到職責,學生侵權造成的損失。因侵犯學校設施造成的侵權行為還構成其他侵權責任的,可以同時向第三方責任人主張賠償;因教職人員侵犯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符合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教育機構已屬于侵權責任規定的;學生造成的侵權行為與監護人的責任一致,受害人應當同時向學校和侵權學生的監護人主張侵權責任;公眾侵權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同時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第二次補充責任其過錯程度;學校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害的,屬于教育機構的直接侵權情形。所謂不履行職責,就是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和其他法律義務。
因此,通過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這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并非所有侵權責任劃分都是相同的。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何種侵權行為,只要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少承擔或不承擔責任。
綜合上述文章的內容,我認為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已經得到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以便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