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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孩子并不像我們大多數人那么快樂。他們很可能在年幼時就因為各種原因被親生父母拋棄。并被養父母收養。但當他們找到親生父母時,他們又回到了父母身邊。此時,收養關系需要終止。那么收養關系如何解除呢?
網友咨詢:
終止收養關系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律師答復:
終止收養關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養父母與其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送養人行使解除養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權利。
4.因被養子女成年后虐待或遺棄養父母。
律師補充道:
解除收養關系的效果:
1、收養關系終止后,收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消滅。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動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通過協商確定。
3、對于養父母撫養的養子女,應當向無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終止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教育費。
5、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或遺棄收養的孩子。
6、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其生活費、教育費一般不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4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同意解除關系的除外。收養子女年滿八周歲的,必須征得其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收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請求終止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系。父母和領養的孩子。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5條
養父母與其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6條
當事人同意終止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終止收養關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