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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職責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監事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或者兩名監事,但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過半數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任期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連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監事會人數低于法定人數的,原監事仍應當履行監事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聘任監事,直至重新選舉的監事就任為止。
四。主管權力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可以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可以調查公司的異常情況。
監事可以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提出問題或者建議。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狀況異常的,可以進行調查;如有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創作聲明:作者任勇,本文僅供個人學習和研究。僅供學術和理性討論。無法完全保證其準確性。不代表作者所在機構的立場和觀點,不作為任何個案的法律建議。或建議。如需法律咨詢,建議預約專業律師。本文如有疏漏之處,歡迎批評指正。部分視頻和圖片可能來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作者簡介:任勇律師是上海市律師協會民政研究委員會委員。他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經驗。曾擔任中國農業銀行企業律師、某跨國集團公司全球總部高級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各種疑難復雜的商業法律問題,為客戶提供建設性的、可實施的解決方案。在爭議解決領域,任勇律師辦理了法院、仲裁機構數百起疑難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