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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叔叔辛苦了一輩子,才買了一套大房子。去世前,他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了孫子小劉。遺囑簽署后,原遺囑交給小劉保管。劉叔叔死后半年,小劉的叔叔、嬸嬸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劉叔叔留下的財產,法院最終裁定遺囑有效,但孫子不能繼承該財產,因為孫子不是法定繼承人。因此,劉叔叔留給小劉的財產不能視為遺囑繼承,而應歸類為遺產。對于遺產,受遺贈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表達接受遺產的意愿。如果小劉未在法定期限內表達接受遺贈的意愿,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財產最終是通過合法繼承的方式繼承的。因此,必須了解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根據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集體單位。上述案件中,小劉作為老劉的孫子,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此,劉叔叔留給小劉的財產不能視為遺囑繼承,而應定性為遺產。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接受或者放棄遺囑的法律后果不同。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明確放棄繼承的,視為繼承。受遺贈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表示接受遺贈的,視為放棄,喪失接受遺贈的權利。因此,大家一定要區分遺囑繼承和遺產繼承,以免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