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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律師淺談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
一.釋義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受特定企業托付雇用員工,并與之簽定勞動合同,將員工派遣到企業工作,其勞動進程由企業管理,其薪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等由企業提供給派遣機構,再由派遣機構支付給員工,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等項事務的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員工侵權是用人單位職務侵權義務的一種較為普通的方式。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員工與派遣單位和接收派遣的單位存在一定關系,派遣單位向員工領取薪資、福利并交納社會保險用度,接收派遣的單位在實際工作中管理、支配員工的工作過程,向員工發出工作的指令。因此,勞務派遣工作人員的行為事實上是接受派遣的單位即管理和指揮其工作過程的單位的行為的延伸和體現,在勞務派遣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時,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對此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員工因施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時期,被派遣的員工因施行事情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用人單位供應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條款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分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定派遣協議,在被派遣勞動者批準后,使其在被派企業下勞動。勞務派遣的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應用相分手,派遣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卻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勞動,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用工方式。近幾年來勞務派遣在我國迅速發展,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由于缺乏有力的監管,加上國家沒有成文的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實踐中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權利受到嚴重損害,勞務派遣也變成了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一個“利器”。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一些詳細劃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劃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該執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該載明本法第十七條劃定的事項外,還應該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該具有如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許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派遣期限;(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六)工作崗位;(七)用工單位;(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九)勞動報酬;(十)社會保險;(十一)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劃定,用工單位違背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無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分和其余有關主管部分責令矯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法對于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該履行下列義務:
(一)施行國度勞動規范,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訴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領取加班費、績效獎金,供應與事情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舉行事情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繼續用工的,實施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