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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張女士經朋友介紹與同城的肖老師相戀,并于2015年初登記結婚。同年9月,張女士在途中遭遇車禍。修理電動滑板車時,導致張女士受傷住院。事后,有關部門認定張女士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責任方一次性向其支付了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40萬元。
接下來的日子里,張女士和肖老師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吵架,甚至打架。于是,夫妻倆的感情越來越淡,甚至到了分居的地步。2017年12月,肖老師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賠償4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40萬元賠償金雖然是原告與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但由于是對張女士身體傷害的賠償,因此應屬于張女士個人,不屬于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財產。最終,法院駁回了肖先生分割40萬元賠償金的請求。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配偶一方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支付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肇事方賠償的40萬元賠償金,雖然是張女士與肖老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但系張女士因意外事故而領取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車禍中受傷。一定程度的個人排他性和依賴性應該屬于殘疾人張女士本人。必須是“專用有償”,不得截留或與他人分享。因此,肖老師要求將40萬元傷殘賠償金平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被法院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