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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社會正義,在辦案時,只有犯罪分子全力配合,法院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判決。為了鼓勵他們積極配合,規定了認罪和不認罪的法律后果。
承認罪和不承認罪各有哪些法律后果?
對認罪者減輕處罰:
從實質上看,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認罪認罰等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被告人沒有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自己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的事實的。犯罪,或者被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但從保障人權、保證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以下情況不適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他自己的行為;代理人、辯護人對成年人有異議認罪并接受處罰;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未實施犯罪且不具備其他情節的。
拒不認罪的法律后果: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但被告人承認殺人罪,且兩次回到補充偵查程序后仍無證據證明,法院不僅無法認定有罪,還必須宣告無罪因被告人的供述無法核實。單獨定罪。
一般來說,如果國家機關證據充分,犯罪分子已被逮捕并準備接受審判,其罪行實際上并不需要供述,而國家只是希望犯罪分子能認真認罪悔罪,爭取得到應有的懲罰。有機會獲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