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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相關證據的選擇應嚴格遵循教育有利于被告人無罪推定的原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無需承擔證明其有罪或無罪的任何責任,如果對被告的罪行有疑問,
那么裁判者必須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釋:這是無罪推定的應有之義。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相關內容。
根據劉漢的庭前供述和當庭辯解,公訴機關指控的許多犯罪事實是他人實施的,他本人沒有授意,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章程也不是他制定的。檢方之所以能將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劉漢及漢龍集團緊密聯系起來,
這是因為從證明方法上看,孫效東的證詞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
縱觀本案,被告人劉漢與其他被告人之間的社會交往并不多,被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聯系更少。劉漢沒有直接參與暴力犯罪是事實。是否在犯罪命令中起到共犯的作用,是否存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方面,
孫效東是唯一的內部人員。如果劉漢具有犯罪故意和指揮行為,那么孫效東就是劉漢傳達主觀錯誤的重要媒介。因此,孫效東證詞的真實性是本案的焦點。
首先,界定孫效東訴訟主體地位的標準不明確,其言詞證據的證明力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加以區分。起訴書認定,孫效東、劉漢是中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組織企業的領導者、組織的共同行動人。
和的證詞對劉本人不利,他沒有在同案中被起訴。在這一奇怪現象的背后,孫效東和工作隊之間可能有商品交易。我們不能排除孫效東為了保護自己而抹黑劉漢的可能性。同一案件中供詞的證明力,
法院在無法掌握并取得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分析、證實的情況下,難免輕信孫的片面之詞。
其次,辯護人當庭提出的證據可以與劉漢當庭的辯護相結合,并未表明孫效東的暴力行為和言語引起了劉漢的警惕。2001年劉漢不斷減持漢龍股份被拒,兩者之間的矛盾分析可見一斑。
劉漢辯稱,他不支持這一非法行為,并希望孫興慜離開漢龍集團,但指責劉漢宣傳暴力文化并教唆他犯罪。當兩者存在尖銳矛盾,且公訴機關無法提供消除矛盾的證據時,法院應查明事實,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采納劉漢的供述。
結論是劉漢“不支持暴力文化,也沒有煽動孫效東實施暴力行為”。
盡管辯方認為起訴書中關于劉漢犯罪的許多事實并不存在,證據不足或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他們不相信劉漢是無辜的,或至少隱瞞了罪行。這是辯護人討論量刑證據的邏輯前提。
這里不描述酌定量刑。我們已經提交了相關證據,希望合議庭能夠予以重視。我們還向法院提交了其在調查過程中積極舉報相關人員行賄的事實,這是量刑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請合議庭核實。
劉漢協助抓捕劉維能否構成重大立功需要著重分析指出。本院認為,咸寧公安機關出具認定劉漢系立功學生的書面意見于法無據。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卷宗中的兩份書證,證明劉漢在劉維歸案后幫助公安局抓獲了劉維。檢察官反駁說,劉偉是因為被捕才受到庇護的。劉偉應該坦白,不應該立功。
反駁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來自咸寧市公安局向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意見。辯護人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咸寧市公安局出具的意見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