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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猥褻和侮辱罪
這種犯罪的實施者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猥褻罪是指針對受害人實施的、傷害受害人羞恥感、侵犯受害人獨立決策權的行為。所謂“對受害人實施不雅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直接對受害人實施不雅行為,或者強迫受害人容忍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對受害人實施不雅行為;強迫受害人對施暴者或者第三人做出不雅行為;強迫受害人本人做出猥褻行為的;強迫受害人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是相對的。具體來說,強行猥褻婦女、猥褻幼女的行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為,否則就構成強奸罪。然而,猥褻小男孩的行為包括性交。換句話說,如果一名16歲以上的女性與一名幼童發生性關系,她就犯有猥褻兒童罪。然而,如果一名成年男子與一名年輕女孩發生性關系,他就犯有強奸罪。
強迫猥褻、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須在場,但第三人不一定必須在場。如果有第三人在場,處罰可能會加重。但侮辱罪則恰恰相反。該罪要求侮辱行為必須公開進行,即第三者必須在場,但受害人本人不一定必須在場。上述兩種犯罪雖然都帶有“侮辱”一詞,但前者的法益是受害人的人權,后者的法益是受害人的名譽權。
偷看婦女如廁、偷拍婦女裙子、向婦女暴露陰道、對婦女自慰、射精在婦女身上等猥褻行為,未采用強制手段,不符合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特征,不能根據刑法受到處罰。如果構成犯罪,只能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