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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在城里工作,租小王的房子時只說了一年,因為雙方工作都很忙,沒有協調好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兩年過去了,雙方還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小張也沒有透露要租多久。他每個月只付房租給小王,小王接受租金。兩個月后,小王的表弟從外地來,想住在小王家里。小王想,反正他也沒和小張簽合同,就讓他搬出去,把房子讓給表弟吧。但小張不同意,認為房子是他租的,小王也不能拒絕租。小張很生氣,把出租屋的玻璃窗打碎了。那么小王是否有權隨意解除與小張的租賃關系呢?
小王與小張之間的關系屬于不規則租賃關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707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租。”本案中,小張與小王尚未簽訂租賃合同,目前無法確定租賃期限。這是一種不規則的租賃。對于不規范的租賃,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小王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張搬出。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確雙方在期限、租金等方面的約定,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租房需要簽訂書面合同。
而且無論小王是否有權直接要求小張搬走,小張都不應該砸碎出租屋的玻璃窗。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小王的財產權,小王要求小張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