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近年來,財產保全在案件審理中越來越普遍。但由于目前的情況,經常出現財產保全不合理的情況。例如,配偶一方負有債務,但共同財產被保全等。本文主要討論被告及被保全財產的相關人發現自己的財產被保全后,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獲得救濟。
1、向法院提供保全反擔保,請求法院解除保全
由于保全一般可以保護被告的資本賬戶,因此被告可能需要保持資金順暢流動以進行業務運營。因此,無論案件情況如何,被告首先要保證自己資金的使用。此時,被告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保存。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保全。”《保全規定》第22條詳細規定了該規定:“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釋放涉案財產的,必須征得申請保全人的同意。”
實踐中常見的反擔保一般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提供。
2、被告及財產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復議。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111條及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172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不得對裁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
保全復議對實踐有嚴格要求,被告及財產利害關系人必須在收到保全裁定書和先行執行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法院提出申請。這個時間限制非常緊。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進行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3、如果您認為保全存在錯誤,還可以申請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訴訟。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訴訟與前述執行復議不同。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訴訟主要針對的是被保全的財產,不屬于被告單方財產。被告對其財產保全的必要性可能沒有異議,但認為法院保全財產的范圍不正確,向法院執行庭提出異議。保全復議主要針對案件是否需要保全的問題提出,由法院合議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保全的執行不服的,可以按照保全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保全規定》根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當事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執行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審查、處理和裁定的內容。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訴訟。
4.如果爭議財產被保全,可能損害自身利益,當事人可以請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因審判而受到損害。
此舉主要是為了保全爭議財產。一旦執行,可能損害原告以外的涉案人員利益。雖然法律也規定了第三方撤銷訴訟,但后續處理會比較麻煩,因此受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加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