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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實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趙某出于朋友的好感,未阻止其朋友宋某、譚某在出租屋內非法吸食冰毒,事后也未向公安機關報案。
2、違法事實認定
2019年1月15日,開陽縣公安局緝毒大隊在辦理宋某、譚某吸毒案件時,發現趙某涉嫌容留宋某、譚某吸毒。
經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趙某明知宋某、譚某為吸毒人員,卻多次(3次以上)為宋某、譚某提供住宿、住宿。在他出租的房子里吸食冰毒。趙某到案后,對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三、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被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銷售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趙某明知宋某、譚某為吸毒人員,仍多次為兩人提供吸食冰毒的場所。其行為已違反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354條規定,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本案犯罪事實清楚,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準確,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隨后,開陽縣公安局依法對趙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已移送開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任何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無論是否提供有償或者無償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
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親友在自己能管理、使用的住宅、車輛等場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礙于朋友的青睞,仍然心存僥幸,任由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犯罪活動而不加以制止。
通過本案的處罰,人們可以充分認識到法律的嚴重性,自覺加強對自己能管理和使用的住宅、車輛等場所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實施違法犯罪。
來源:貴州長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