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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發案247
一名司機發生保險事故后受傷住院,但保險公司僅因司機未在30分鐘內報告事故而拒絕賠償。司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將如何判決?基本案例事實/
2019年,A公司為其卡車向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意外保險。特別協議規定,如果駕駛員和乘客在加油、加水、修理故障、更換輪胎等臨時停車過程中受傷,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在事故發生后30分鐘內撥打報告事故。事故現場檢查并提供交警或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否則不予賠償。保險期間,趙某駕駛被保車輛到加油站加油時,因突降大雨,司機到車頂整理防水布,不慎從貨艙頂部滑落至地面。并受傷了。他后來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原告未能和解,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趙某作為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駕駛員,成為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人。對于給其造成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關于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原告趙某未履行保單規定的報告義務的問題,趙某因意外事故造成腰椎骨折,隨后被送往就近醫院救治。這并非故意拖延。保險公司認為趙某未能在30分鐘內報案。被告主張駕駛員不應獲得賠償的主張對駕駛員過于嚴厲,與保險目的不符,不當減少了保險人的義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趙某賠償十八萬余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的法律義務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的;除投保人外,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費的責任。未確定的部分,但保險公司已通過其他渠道及時完成。例外情況包括那些知道或應該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