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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還結婚禮物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項、第項的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一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如何處理彩禮糾紛作出明確規定。
2、彩禮不退還的條件
1.已登記結婚并同居者
這種情況一般是不允許退貨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司法實踐還是習慣上,認識都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長期同居的,一般應同居兩年以上。
該男、女已同居兩年多,未登記結婚。在此情況下,確定不予退款。主要原因有: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舉行婚禮并同居一直被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一家人,訂婚契約也就自然過渡到結婚階段。訂立訂婚合同的目的,包括支付彩禮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接受彩禮的女人,從人們心目中的大姑娘變成了兒媳婦,她的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按照習俗,這種情況,彩禮一般不予退還;
其次,兩年的期限主要是基于起訴權時效原則。當男人和女人結婚時,他們都希望能夠長久地生活在一起。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并短期同居,未達到訂立婚約的目的,那么彩禮仍需退還。同居期限主要參照訴訟時效確定。
三、男女同居期間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并生育子女的。
雖然一男一女住在一起,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的“婚姻”生活卻因為孩子的出生而變得更加牢固,而孩子的出生也讓其更像一個真正的家庭。如果雙方終止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會給女方帶來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本案彩禮不予退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且收到的彩禮已用于同居。
一方面,彩禮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費,其權利客體已不復存在,無法返還;另一方面,彩禮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實際上已經與“夫妻”的共同財產混淆了,不應該退還。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這種情況:
首先,在共同生活中需要使用“一定”。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避免以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是雙方共同使用的,不能視為共同生活使用。
由于女方的嫁妝是她的“婚前”財產,在雙方同居期間,男方也有其用于同居的婚前財產,不能使用此項規定;此外,共同居住的定義主要限于因生活、生產而必須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必要且實際的費用,例如男女一方或雙方的疾病費用、共同商業投資等。
五、婚姻契約存續期間,婚姻契約當事人死亡。
因為一男一女簽訂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互動中,雙方都在為未來的婚姻做準備。如果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也會給另一方帶來很大的傷害。疼痛。本案中,解除婚約并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把彩禮退回去,那就有點不厚道了,有違風俗習慣。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前曾被起訴的人應排除在外。
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不過,這個時候的彩禮返還恐怕也不能說是全額返還,尤其是在男女雙方已經結婚但又即將結婚的情況下。萬一很快就離婚了。
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項、第項的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婚姻、買婚以及其他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一般來說,根據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合法標簽有: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申請結婚登記但不住居的男女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3、如果是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的生活造成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退還聘禮。以上是關于返還結婚彩禮的規定以及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問題的解釋。內容僅供您參考。如果您有比較疑難的問題,需要咨詢律師,可以直接在本站在線留言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