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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經常打罵父母,母親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28日,徐某在家中因瑣事毆打因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徐達。同月30日中午,徐某再次對徐達的頭部、面部、胸部進行拳打腳踢,致徐達胸部兩側皮下、肌間大面積出血,兩側肋骨多處骨折,大面積挫傷。他的左肺受傷,造成創傷性疼痛。性休克并發呼吸困難和死亡。
一審判決: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裁定:
判決駁回上訴人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審查:
批準某項死刑判決。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徐平時比較懶,經常打罵父母。案發前及案發當天,他兩次對患有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進行暴力毆打,毆打其頭部、臉部和胸部。和其他重要部分。從徐達兩側肋骨多處、多節段骨折來看,暴力程度非常強烈,表明徐達具有造成傷害的主觀故意。案發后,徐某的近親和村代表要求嚴懲這個不務正業、打死親生父親、違背人倫道德的“不孝子”。故對徐某犯故意傷害罪,核準死刑。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充分體現了嚴懲嚴重侵害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暴力犯罪的政策,即使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
法律如何界定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遺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應當適用本法的規定。
上述規定中的家庭成員,是指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家庭暴力不僅限于上述家庭成員。同居者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暴力主要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如何處理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施暴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舉報、尋求幫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舉報或者求助后,應當予以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生家庭暴力的,有權及時制止。”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確實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期。
面對家庭暴力應收集哪些證據?
包括但不限于報警、接警、出警記錄;身份證明材料、醫院病歷、受傷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鄰居證人的證詞;肇事者的保證書、短信、微信記錄;婦聯、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團體出具的相關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