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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溫州新聞網
溫州網消息:網絡主播違反合同,被網絡直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近日,瑞安法院成功駁回一起因網絡直播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11月,22歲的主播小麗(化名)與一家網絡直播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提供直播設備合同》的合同,同意該公司為小麗提供價值約1萬元的直播設備,如電腦、攝像頭、聲卡、麥克風和補光燈。小李需要在公司某直播平臺進行全年直播,且一年內每個月直播不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時,且直播時間不限直播地點和內容,否則將向公司支付一萬元的罰款。元并返還相關裝備。
合同簽訂后,小麗期待著在直播平臺賺到自己的第一桶金。但現實是,約定的直播強度讓小麗心力交瘁。與此同時,公司直播平臺流量慘淡,無法給她帶來足夠的關注度和收入。自2021年2月起,小麗逐漸減少直播時間,直至完全停播。
隨后,網絡直播公司起訴法院,要求小李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返還相關設備。小李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無效,雙方關系屬于勞動關系。但因公司未履行繳納社保等義務,公司先違約,直播設備可全額返還。不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有效;在此期間,小麗對自己的直播時間、地點、內容等擁有一定的自主決策權,這與勞動合同的人身依賴性和管理隸屬關系有關。特點不同,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同時,小李的主要收入并非直接來自網絡直播公司,而是來自直播平臺上用戶打賞給主播的在線增值服務的收入分成,這在經濟上與勞動合同不同。從屬性質的勞動報酬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兩者屬于普通民事合同法律關系。
綜上,法院認為小麗支付1萬元違約金是合理的。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小麗支付3000元違約金并返還直播設備后,網絡直播公司撤訴。
法官表示:網絡直播作為新興產業,有著巨大的收入預期。同時,主播門檻低、投入低,吸引了年輕人的關注和尊重。然而現實中,“頭部主播”卻很少。為了獲得直播平臺的流量支持,絕大多數小主播會選擇加入網絡直播公司或經紀公司,這可能會引發合同糾紛。網絡主播在簽訂合同時,必須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依法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因違約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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