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應予查處。這里的金額應該累計計算。應該注意的是,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一系列立案標準,即非法占有5000元至10000元的人將被起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會同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
及時確定上述金額范圍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執行的金額標準,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違反公司法的受賄、挪用公款案件的意見,
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年第23號法律)
2.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公司、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業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3.《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侵占、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有本決定第十條所列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產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是“更大”;如果公司、企業的財產占用金額超過10萬元,則屬于“數額巨大”。
4.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決定》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本決定第十二條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行政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國有公司、國有企業聘用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行政職權人員。
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企業作為國有公司和國有企業的代表,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5.《決定》第十四條所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中非國有企業中的中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6.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和本解釋規定的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范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