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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張志忠見習記者周美嬌通訊員劉娟
兩輛電動自行車相撞,雙方私下簽訂合同《協議書》。隨后,一方被診斷為十級傷殘?!秴f議書》合同可以撤銷嗎?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類案件。
于某和文某騎電動自行車時相撞。交管部門認定,于某負主要責任,文某負次要責任。為了解決糾紛,兩人找到各自委托的代理商進行談判并達成協議,簽訂了金額為《協議書》的合同。于某向文某一次性支付了2萬元的體檢費、營養費、誤工工資等費用。事后雙方均未追究對方責任。協議還指出,如果醫院醫保制度出現問題,無法報銷,溫某有權要求調解協議無效,并將此事交由律師處理,并依法處理。程序。
事故發生后,文某第一次住院時被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腳趾骨折,并花費了29168.78元的醫療費。半年后,文某因骨折后膝關節活動受限再次就醫,經司法鑒定診斷為十級傷。禁用。隨后,文某向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已簽訂的《協議書》合同,訴訟費用由文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15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判斷力不足等,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正的,受害人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文某主觀上與于某達成調解協議,并不知道于某的傷勢已構成十級傷殘??陀^地說,溫先生第一次住院期間花費了29168.78元的醫療費用。后經認定,文某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按照現行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為74189.6元,第二次手術費為9000元。上述費用已達112,358.38元。經認定,于某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賠償金額應遠高于2萬元。如果按照調解協議,于某只支付2萬元,顯然太低,也不公平。
宛城法院遂判決撤銷溫某、于某簽署的《協議書》,訴訟費用由尤承擔。
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自愿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后,應當誠實信用,信守承諾。一般來說,事故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是不能違背的。但是,當民事行為明顯不公平,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時,法律就有必要進行干預、撤銷或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