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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武斌光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
資料來源:《關于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辯護》
煙草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大量查獲的煙草物品,那么這些物品該如何處理呢?一般來說,刑事案件中查獲的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予以返還。如果是涉案財物,一律沒收。然而,煙草是一種特殊產品,有其特殊的處理方法。筆者將結合國家煙草專賣局和財政部頒布的《罰沒煙草物品管理辦法》進行分析。
一般來說,查獲的煙草制品有三種處理方式:退回、銷毀和出售。適用的具體方法將根據煙草制品的類型、來源和性質而有所不同。
首先,對于查獲的煙草物品,應當查明來源,進行質量檢驗和真偽鑒別。煙草作為一種特殊產品,有其特殊的規定。如果煙草制品來自非法生產、銷售、走私,或者煙草制品本身就是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沒有使用價值,最后的處理方法就是銷毀。《煙草專賣法》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對煙草特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
例如,《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規定,卷煙、雪茄和包裝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批準登記,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禁止使用霉變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煙絲。
第二十二條卷煙、雪茄煙和包裝煙絲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九條嚴禁銷售霉變、變質的煙草制品。發霉、變質的煙草制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的煙草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煙草專賣行政部門予以集中銷毀,并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卷煙絲束。
報廢、非法組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劣質卷煙紙、濾嘴棒、煙絲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
因此,應當查明查獲的煙品來源,并進行質量檢驗和真偽鑒別,以確定是否違反上述規定。如果是這樣的話,對付他們的唯一辦法就是消滅他們。
其次,在查明來源、進行質量檢驗和真偽鑒別、確認煙品來源合法、不存在質量或真偽缺陷的前提下,還需區分煙品是否與煙品有關。案件。與案件無關的,應當退回查獲的煙草制品。如果與案件有關,則涉及財物,將被沒收。沒收后,按照《罰沒煙草物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售。
綜上所述,查獲煙草制品的處理方式及適用情況總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