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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大多數人也認識到遺囑的重要性。尤其是對于一些立遺囑人想要將財產傳給某個人的人來說,最擔心的情況一定是遺囑約定無效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最終未能如愿,財產落入他人手中。
下面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例介紹
婚后,王某與李某育有一子王惠、一女王惠。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王某和李某想通過遺囑將兩人共同擁有的財產贈予對方。其子王某輝繼承。
于是,2014年1月,老兩口分別立下了遺囑,并進行了公證。遺囑主要內容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安貞社區9號樓3單元XX室的房產屬于我,我去世后,該份額將由我的兒子王某輝繼承。”與我女兒王某慧無關。”
可見,這份遺囑主要是為了防止女兒王某慧日后與兒子因房屋繼承問題發生糾紛。主要目的是隔離王某輝的合法繼承權,并明確指定該房屋由其兒子單獨繼承。
老兩口公證完遺囑后,才松了口氣,覺得現在安全了。一百年后,這所房子被指定為他們兒子的。
但盡管做好了一切防范,老兩口就是沒有想到后面還會出現新的情況。
遺囑敲定后不久,王某輝與袁某于2015年1月結婚。本來,夫妻倆過上好日子不會有任何問題,但王某輝脾氣不好。婚后,兩人爭吵不斷,王某輝經常施暴。于是,夫妻倆的關系逐漸惡化,離婚危機悄然展開。
2017年7月,王某輝的父親王某去世,10月,母親李某也去世。此時,老夫婦立下的遺囑正式生效,王某輝也通過遺囑繼承,并于12月順利去世。房子是登記在你自己名下的。
到了2019年,王某輝和袁某終于無法再住在一起了。于是9月,袁正式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你只是認為你只是簡單地提出離婚,那你就是看不起袁了。王某輝在婚姻期間繼承了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套房子,袁某輝肯定會爭取分割。因此,袁某提出離婚時,要求分割50%的財產。
王某輝當然不同意。房子顯然是父母留給他的,與袁沒有任何關系。為什么要給袁一半?
看到這里,相信很多普通人都會覺得袁氏太過分了。這顯然是王某輝父母擁有的、指定由其兒子繼承的房子。就連他自己的女兒也被孤立了。王某輝的父母怎么會愿意呢?把一半的房子分給兒媳婦?而且她還是一個要離婚的兒媳婦。但法院的判決讓所有人都大吃一驚。
判斷
法院判決準許王某輝、袁某離婚,王某輝、袁某各擁有安貞社區房產產權的二分之一。
判斷理由
法院認為,王某、李某的遺囑未確認安貞小區房產為王惠一人的財產,且王惠結婚后,王某、李某未對遺囑進行任何變更。因此,遺囑的修改并未排除袁某的權利。該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原因是,王某和李某在簽訂合同時,只想到排除女兒的繼承權,并沒有考慮到王惠以后會結婚、離婚。不過,遺囑立下后并不會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老夫婦去世后才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到他們去世后,王某輝才能享有繼承權。
老兩口立遺囑時,王某輝尚未結婚。當老兩口去世、遺囑生效時,王某輝已經結婚了。
這相當于王某輝獲得了婚姻存續期間的繼承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試想一下,如果老兩口生前就想到了這一點,然后立即修改遺囑,規定一百年后,房子只能由王某輝繼承,或者單獨捐給王某輝,而他的配偶不會繼承房子。如果進行權利分割,那么王某輝的配偶將無權主張50%的財產份額。
可見,遺囑的訂立并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因為遺囑的訂立與生效之間往往有很長的一段距離,而且客觀情況隨時都會發生變化。因此,根據實際情況修改遺囑對于立遺囑人來說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直到立遺囑人變得精神錯亂或發生事故時才考慮更改遺囑可能為時已晚。
本案中的王、李夫婦大概怎么也想不到,他們所強調的只能由兒子繼承的房子,經過公證,最后一半給了兒媳婦,而兒媳婦卻提出了繼承要求。結婚幾年后就離婚了。這絕對不是他們的本意。但由于遺囑存在漏洞,未能及時更改,才導致了這個不可挽回的遺憾。很遺憾我的真實愿望無法實現。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遺囑的定向繼承必須考慮到子女的配偶。如果你不打算將房子分給孩子的配偶,一定要明確約定,不要因為害怕影響關系而保持沉默。
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第1063條規定,夫妻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另一方購買的房產,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不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再被視為默認給配偶的禮物。相反,它默認是給雙方的一份禮物。
如果要確認是送給孩子的禮物,一定要書面確認,不要怕得罪別人。這比兩個人離婚后去法院分割財產要面子多了。
所以綜上所述,孩子結婚后,如果父母出資購買房子,無論是全額投資還是部分投資,無論父母哪一方登記在孩子名下,只要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這也解釋了王某輝結婚后,老兩口并沒有改變之前的遺囑,相當于在王某輝去世后將財產捐給了已婚的王某輝,并不排除其配偶的權利。這當然在不經意間,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的判決完全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