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法》我國第312條規定,明知是故意隱匿、轉移、代購、變賣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犯罪與非犯罪的前提條件?!懊髦笔欠袷切袨槿说闹饔^心態。證明“明知”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在實踐中,口供的證明力會隨著口供的內容而變化,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否認自己“明知”。
當犯罪嫌疑人拒絕“明知”供述,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明知”時,偵查人員會根據客觀事實采取推定方法,具體如下:
根據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判斷,如夜間購買、路邊購買,“知悉”程度大于白天購買、市場購買;
從贓物的品種和質量來看,如果贓物是剛剛上市的新產品,非法來源的可能性較大,因為合法所有人不會輕易出售贓物,除非贓物被搶或者被盜;
根據交易價格判斷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值。根據經驗,贓物銷售者收到的贓款一般僅為贓物評估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根據是否有正當的交易程序以及贓物銷售者是否急于出售來判斷;
根據贓物與賣家身份、外貌的相符性以及賣家對贓物的了解來判斷。
另外,如果犯罪對象是機動車,那么根據《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應當知道的人,但有證據證明其行為的除外:被騙:
在非法機動車交易場所、銷售單位購買的;
機動車證件手續不齊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機動車發動機號、車架號未經合法證明有變更跡象的;
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辦案人員會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分析比較,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可信,最終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情”的結論。
那么,如果公安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而認定其犯有掩蓋、隱瞞犯罪所得罪,辯護人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進行辯護呢?
首先,辯護人需要仔細分析案件中的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記錄、財產轉移記錄等,判斷是否存在掩蓋、隱瞞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
其次,辯護人可以在庭審過程中對犯罪所得認定提出異議,要求合法合理地認定犯罪所得數額和來源。
再次,辯護人可以從犯罪故意的角度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隱匿、隱匿犯罪所得,是否存在合法轉移財產等合理的非犯罪目的。
第三,辯護人可以判斷追償程序是否合法,包括追償范圍、程序是否合規。
最后,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辯護人還可以就處罰幅度提出辯護意見,爭取從輕或減刑。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經濟犯罪,對辯護人要求較高,涉及法律法規、證據分析、辯護策略等多個方面。辯護過程中,辯護人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合理適用法律原則,努力爭取對被告人有利的結果,確保被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如果家人或朋友遇到類似案件,一定要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越早介入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