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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其辦理的案件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十大勞動爭議案件”、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業獎”。專注于勞動就業法律服務,擅長勞動就業合規建設。辦理疑難勞動爭議案件。
王正樓律師
案件簡介
2013年6月17日,張某加入某公司,并簽訂四份勞動合同:
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
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
第四份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為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
張某向公司主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期間雙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公司與張某連續簽訂兩次定期勞動合同后,公司與張某又簽訂了第三次、第四次定期勞動合同。盡管張某主張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雙方在第三次、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均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認定,雙方已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成一致。
綜上,張某要求公司為其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盡管張某自2017年6月17日起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但他并未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連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6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張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勞動合同的性質具有正常的認知能力,也應當知曉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現張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也并無不當。
再審法院認為
盡管張某自2017年6月17日起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但他并未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至2022年6月16日。對于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張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缺乏依據。
案號:京民申5584號、京02民終10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