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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贍養父母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對子女的法定義務。但現實生活中,重組家庭還有很多。當繼父與生母離婚時,繼子女與他們沒有血緣關系。很多人認為,既然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生父和繼母的婚姻關系基礎上的,那么前提是,當婚姻關系解除時,繼子女對繼父的贍養義務)將不再存在。這在法律上真的是真的嗎?
案件基本事實
1995年,大樹和小草登記結婚,小草再婚。再婚時,小草的兒子小海10歲,女兒小花16歲。他們已經在外打工多年了。此后,小海與母親小草、大樹生活在一起,由兩人撫養長大。
2014年,大樹和小草因家庭矛盾離婚。離婚后,小海和母親搬到異地結婚的妹妹小花住。從此,他就與大樹失去了聯系。
2022年,老人大樹身體出現問題。這期間,他聯系了小花和小海,希望他們能夠支持他。但兩人以大樹與母親已經離婚、收入不高為由,拒絕贍養繼父。雙方繼續爭執,無奈之下,大樹起訴將小花、小海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每月各支付800元贍養費。
法庭決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
1、大樹和小草再婚時,小花已經十六歲了。她靠外出打工養活自己,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她沒有與大樹一起生活在重組家庭中,雙方也沒有形成監護關系。大樹沒有法律支持義務。
2、小草和大樹再婚時,小海還未成年,他們共同撫養小海直至成年。在此期間,大樹照顧小海的生活和教育,并為他提供了事實上的支持。因此,應當認定大樹與小海已形成事實上的監護關系,其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相同。
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經承辦法官耐心講解法律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大樹主動放棄了要求小花支付贍養費的訴訟,小海向大樹支付了一次性贍養費10萬元。
律師聲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贍養、保護父母的義務;成年子女未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繼父、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認定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以雙方是否形成監護關系為標準。雖然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生父與繼母的婚姻關系基礎上的,但監護關系是從繼父母與子女共同生活時產生的,繼父母實際承擔的贍養義務和教育責任等等,并且不是以親生父親為基礎的。前提是和繼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繼父母與具有贍養關系的子女之間的關系是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不能認為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自然終止。
3、贍養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繼父母和繼子女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俗話說,生之恩大于人,養育之恩大于天。即使繼父母解除婚姻關系,也不能抹殺他們在繼子女成長過程中所履行的責任,繼子女仍應履行贍養義務。對撫養教育他們的年老繼父母應當給予照顧和經濟上的支持,確保他們晚年有贍養有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