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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法律、非法偷運非法移民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一、定義俗稱“走私”,是指自然人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不經過口岸、未通過邊防檢查、未取得進出境許可,受到行政或者行政處罰的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會追究刑事責任。2、法律規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條: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變造、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入境邊防檢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出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家境管理規定,非法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以罰款。三、警方提醒,打擊走私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是維護國家安全,也是筑牢抗擊疫情的防線,需要全體公民朋友的共同參與。如發現走私違法活動線索,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如屬實,舉報人每案將獎勵200元。多人的,每人累計獎勵200元。同一案件最高獎勵額不得超過200元。1萬元。根據《東莞市公安局關于海上偷渡線索舉報獎勵的通告》,對舉報參與海上非法走私查處的,每人獎勵1萬元;對舉報組織、運輸海上非法走私的,每查處一次,獎勵1萬元;獎勵2萬元;對舉報海上非法走私的,每查處作為走私犯罪工具的船舶獎勵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