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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傷害。如果這些傷害屬于工傷,可以通過工傷保險制度得到補償。如果這些傷害不屬于工傷,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一定的補償,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期工資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能低于當地最低標準。工資按照標準工資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支付標準可查閱當地工資支付規定。例如,《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28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正常工資的工資。病假、傷假的員工按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
2.醫療補助費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病情嚴重或絕癥的人,應適當增加額外的醫療補助費用。
上述兩項費用中,醫療期工資必須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助費是在一定條件下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即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費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者患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在醫療期內終止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滿后終止。因此,醫療補助本質上適用于醫療期間的勞動合同。醫療期限屆滿,用人單位在醫療期限屆滿時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