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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傷情鑒定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傷情鑒定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第一次鑒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在公安機關告知后,可以書面寫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會依法辦理重新鑒定的委托,然后到有鑒定資質的醫院做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傷情鑒定,法律沒有規定重新鑒定的時間,公安局是否同意鑒定,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次申請傷情鑒定由“一方有證據反駁鑒定結論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一、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的:
1、鑒定機構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二、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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